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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之前的爱情

给爱情的下一个定义，这是一个难题。我想所有人都读过不少关于爱情的定义，但是却很容易发现这些定义太过学院化和书生气，无法包括所有的爱情。我也曾经以为对爱情的定义是理解爱情的起点，无此定义，则逻辑无从展开，结论无从做出。因此，无论如何之难，理解爱情必须要先对爱情有一个定义。

但是我错了。错误在于，爱情虽然看起来是一系列纯粹的观念，但是它却是一种事物（object）。看起来爱情不过是人脑海中的一串观念，实际上，这些观念却只是它的现象，是它的形式，而不是它的本质。这就是为什么爱情的定义你无法做出的原因，因为它的定义像一切实在事物一样，是在神（或自然）手中。为了不使这种论述显得过于神秘莫测，我们举个实际的例子：

譬如说马。我们提到马，会给马下一个定义，但是我们却重要面对一个问题，“马”不像“正义”，或者“道德”，马不是人创造的东西，你给他下的定义是为了降低自己沟通和交流的难度，对于马自身到底是种什么样的事物并无意义。马的特征复杂到没有任何定义可以真正涵盖，现有的定义能够将马区别于其它事物（定义的本质是一种【区分的方法】），可以说仅仅是因为人的无知——我们的定义仅仅能将“马”与其他我们【已知】的事物区分开，而我们如果抱着合理的谦卑之心，就会意识到这样的定义仅仅是【实用】，而非【真】。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可能马上发现一种新的“马”但却并不符合既有的马的全部特征。我们或者修正老定义老容纳新事物，或者另造新的概念，但是我们都明白，按照原有定义而推导出的结论——譬如马的速度，马的平均体重，马的最长寿命——都面临全面的挑战。这些挑战如此持久，如此多发，以至于我们应该承认，客观事物是不可定义的，所谓的“定义”永远只是“当前的理解”。它不同于人所创造的概念——譬如“圆”，人造的概念的定义权的确在定义者的掌握之中，与逻辑本身同在，永世不易。我们可以相信，即使遇到无比神奇的外星人，我们也不会面临一种“新的圆”。

爱情也是如此。尽管爱情不像是一个会呼吸会跑动会竞争会怀孕分娩的活物，但是爱情不是主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的条件会促使它发生，特定的条件会促使它结束，它就好像人的生理作用与心理本能—— 一但条件满足，人不能凭意志力拒绝感知它的存在，（尽管可能可以避免去实践它），一旦条件满足，人不能凭自由意志“决定”不让它消亡。仿佛疾病、性高潮和呕吐反应，爱情的根源是客观事物。这就使的对于它是只能不断加深认识，却是不可定义的。

有人会指出，爱情不是纯粹的人天生的生理和心理机制，它同样是社会的产物——女性爱慕的并不见得只有强壮彪悍的男性，还有纤柔俊美的男性；男性爱慕的也并不见得只有前凸后翘的性感女性，同样也有蕙质兰心的室女。这种选择的倾向明显来自于社会文化而非自然的动物本能。因此，看起来似乎人对爱情应该有一定的“定义权”，有权【局部的】为爱情“立法”。

但是我认为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认为人类社会、人类文化是人类的创造物。

事实上，人类社会虽然完全由人类构成，但却并不是人的产物—— 一个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我们不能凭着“万众一心”就造就某种理想社会。从既往的历史来看，社会的形态始终只取决于人类是什么（或者变成了什么），而不是人类希望成为什么（或以为自己是什么）。而“人类是什么”并不取决于人类，至少并不原初的取决于人类。既然社会本身就是自然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特征，社会的文化当然也就不是人类的产物。既然社会的文化不是人类的产物，那么尽管爱情的确有很深的社会文化成分，人却并无权利为爱情下定义，去规定出某种东西才是爱情而某种东西不是。

这里继续谈论下去，就会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分野——因为假设将人类自己都视为自然的产物，那么世间无所谓“人的创造”。这一争议当然有价值，但是我却认为至少和社会、文化、这类明显不在个体的人类掌握之中的宏观事物无关。

因此，爱情不可定义。

嗯，结论是“不可定义”。。。。我想已经有读者感到失望。不可定义的东西，可能推出可靠的结论么？那么，刚才说“马”也不可定义，那么兽医学是不是浮云呢？

不可定义不是说不可理解，不可研究。

“不可定义”是说没有任何人能自称我可以给它一个定义，凡不符合的就不是爱情。人们【只能】下一个限于自己所知范围的定义，而【必须】对其范围之外的可能性存而不论。也就是说，任何不承认其定义之外的爱情存在的爱情观，都必然是错误的。

任何不承认其定义之外的爱情存在的爱情观，都必然是错误的。这是什么意思？

不错，那就是【爱是自由的，它有无限可能】。

爱是自由的，这是从它的“无定义”中得出的第一定律。请注意，我不是通过文学抒情渲染出的这一点，而是从逻辑推理中求出的这一点，它不是一种【期望】，而是一种【事实】。

对于本文标题问题的回答如下：

爱没有定义，因为人类没有定义它的权利。

无论爱情是什么，它是自由的。

你不能根据任何一种自己的、或别人的、或社会的定义去否定爱情的其他可能性。

© 2011, 剑寒秋水.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