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爱
我在上一篇中谈到一个结论:爱情有无穷可能性。从这里开始,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将此结论称为【自由律】。
自由律带来以下几个逻辑结果:
1) 一个人不可能用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另一人认定的爱情“不是真正的爱情”。
2) 试图不带前提条件地定义爱情是不可能的。这个前提条件必定带有人的限制。唯有以下爱情才可能由人给出定义(空泛的举例):【传统的】爱情、【中国人的】爱情、【基督教的】爱情、【我的】爱情、【自由主义的】爱情……
既然如此,我不得不明确地在此做出限定:我谈到的是我的爱情以及我所知的爱情。尽管我打算尽可能的包括我所知的一切爱情,但是其中的偏狭仍然是不可避免的。请读者自己警惕。
我给我的爱情定义有三点野心:
1) 不与已知的事实矛盾。
2) 自由主义者或个人主义者会在大致上表示赞同。
3) 有进一步厘清和深化的可能。
此外,为了避免因用词带来的问题,我还要做出一点限定:
下文中“爱”与“爱情”是不同的概念,用词是经过考虑的。两者的区别我们会在论述过程中自然展开。
在上述前提下,我提出我对爱的定义——【爱即是服从的志愿。】
现在让我来解释这简洁定义的繁杂之处:
1) 首先,这个定义暗示了一个前提,即爱的主体必须要有自由意志。因为唯有具有自由意志,人才有可能具有真正的【志愿】。
换句话说,这个定义认为爱是有资格的——你要先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一个自己为自己做一切最后决定的人,一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的人,一个不天生听命于任何其他意志的人,一个能够摆脱任何既有文化束缚的人,你才有所谓【自己的】志愿。才有可能进一步拥有【服从的志愿】。你才有可能是【服从的志愿】的主体。
让我们来观看一些事实:
在爱情关系中,为“父母不同意”“世俗的眼光”而心生犹豫,意味着人意志的不自由。无论这一爱情的对象会下意识的认识到这种“爱情”的无价值或曰虚伪性。并且为此感到一种受到欺骗的愤怒。
另一方面,它也解释了“男人不坏,女人不爱”。所谓的“坏男人”,显然并不是指言而无信、奸狡反复,而是指他无视任何既有道德、不顺从主流文化的牵引、我行我素,安于特立独行。这意味着更高的意志的自由,也意味着此意志的【服从的志愿】具有更高的含金量。也因为如此,“坏男人”的爱情表白,更加触动人心——我爱你是因为我爱你,不是因为我的父母爱你,也不是因为爱你是一个道德上的好选择,也不是因为我别无选择。如此,方为爱情。
这又同时解释了为什么少年难以成为爱情的合格主和他们的爱情往往夭折:因为他们的理性仍不完全,他们的“意志”在客观上,往往仍然是教育的直接产物 —— 一个传统文化或者流行文化的微缩翻版。他的表白从他的口中说出,却未必是来自他的思考和决定而是来自对某个经典桥段的下意识的记忆和重复。(我并无歧视之意,我只是在陈述事实。)从逻辑上讲,他更可能是在不自觉的扮演这些经典桥段中的角色,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由的主体发出爱的邀约。这导致在遭遇某些需要成熟的理性才能分明白的分歧的时候,这种爱情可能会轻易的因为误以为遭到背叛而分崩离析。而这种分歧总会存在。(“如何区分一个表白是来自于自由意志还是来自于角色扮演”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再去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提到人的自由意志,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责难——这个世界上有谁真正享受到可以无视一切其他意志的自由吗?如果无论如何,人总会有某种顾虑,那么是否意味着彻底自由的意志实际上是不可能?如果是,那么是否意味着绝对的真爱(即由完全自由的意志所表达的【服从的志愿】)逻辑上不可能存在?
遗憾的是,上述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会因此认为不够自由的意志的【服从的志愿】是无价值的。就如这个世上可能没有绝对完美的钻石,这并不妨碍有瑕疵的钻石仍然为人欣赏,也不妨碍瑕疵少的钻石更受人珍爱。
此定义的这一默示的前提,我们可以简单的总结如下:爱人意志的自由性,决定ta爱情的价值。
2) 此定义将善意定义为【服从】。
爱是一种善意的感情。问题在于,“善”是一个必须由一个评判者来赋予意义的概念。我相信读者们一定熟悉一句话:“我这是为你好”。将善的判断权保留在自己手里还是交托给对方,这是父母之爱与情人之爱的分界线。而将善意的判断权交托给对方,即是【服从】。
同我们刚才的分析一样,【服从】暗含这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它意味着承认对爱人的独立的人格和理性能力的最高承认。这是为什么爱的表白是一种无言的至高敬意。这是对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人格能做出的最高肯定。如果这一表白来自于理性健全、人格独立(甚至在内心深处对其怀有敬意)的爱人,其动人心魄、令人欣喜而不能自持处,非亲身经历者不能体会。
【服从】两个字还给爱情带来了强烈的政治色彩——它非常贴切的说明了爱情中暗含的征服关系。人自愿雌伏于你的意愿之下,不是因为受强迫,不是因为被收买,这是人的意志能获得的最高成就。如果我们不避讳宗教的意识形态色彩,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将人格向神格上的推送。这种服从之所以不会带来迫害和压榨,是因为被推向神格者心中也必定体会到的神的情感——怜悯和慈悲。
3) 【志愿】排除被奴役、被强制和被收买。
无论如何,爱作为一种服从,它必须还同时是一种志愿(will)。
唯有在志愿支撑下的服从,才可能是爱情。我们都看到过这样一种情境:在某个动情的瞬间,某人对情人誓言将要永远效忠。而下一镜头中,他的心却因为爱意不可挽回的消逝和对背信弃义的冲动的内心愧疚而饱受折磨。他可能还维持着爱情的形式,但是此时他的服从并非出于志愿,而是出于对自己契约的忠诚。如果说这里有爱,那么爱的对象也不是他的爱人而是他自己的道德化身。你不能用契约来代替志愿,无论表白者如何诚恳,他的效忠叛誓言也只能看作一个姿态。基于这个誓言,你只能期待保持爱情关系,而不能保持爱情本身。因为只有前者才是契约可能约束的合理对象,后者与契约无关——哪怕双方都饱含十二万分的诚意。
既然【志愿】总是优先于契约,也不可能受到契约的限制而被夺取,那么爱人就彻底的与奴隶区别开来了。
因为爱是一种志愿,这意味着任何强制都不能作为获得爱情的有效手段。以为可以通过强制来获得爱情者,获得的不过是爱情的关系。爱情的关系不等于爱情。它与爱情的联系,就如饮水——你也可以举着一杯流体佯装在品味甘泉,甚至也可以获得饥渴者的欣羡,但是浓淡甘苦,饮者自知。这一问题在收买者的面前亦然——包养一名少女来扮演自己的情人,提供给她虚荣与物质来换取服从,你只获得了服从,而没有获得服从的志愿。从少女的角度来说,她的志愿不是奉献给你的,而是奉献给追求荣耀和利益的自己的。无论这服从多么绝对,这志愿伪装得多么足以乱真,这也与(此处表述的)爱情无关。
4) 这一定义并没有剥夺爱情的无限可能性。
这一定义全然不限制其主体的身份,也不限定其对象的范围,也未限定任何一种具体的形式。并且,因为它将爱表述为一种主观意愿,因为主观意愿本身的自由,其定义天生也就具有无限自由。因此,此定义并不与自由律抵触。
5) 这一定义并没有剥夺个人对自己爱情的自由理解,也不可能被用作道德的大棒。
因为人的志愿是默认不受评判的,因此任何外人都不能自我授权,宣称有权评判某人是否“真的”有爱。逻辑上只有两个角色有这个评价的资格——爱人者自己以及ta爱慕的对象。遗憾的是,被爱慕者缺乏判断的手段——人不可能彻底洞悉他人的内心。这就为这个问题只留下了一个既具备权利又具备手段的评判者——自我。即便如此,如果自我没有完全觉醒,也仍然可能无法分清哪是自己的意志里,哪是自己的意愿,哪是本能驱动,哪是文化的驱使。因此,道德评判逻辑上就是不可能的。人的爱情在于人自己。
至此,我已经大略说明了【爱是服从的志愿】这一表述背后的主要含义。但这一说明是挂一漏万的。比如: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服从的志愿】是否能称为爱情?或者【服从的意愿】是否内在地包含着爱情的专一性(同时服从的多个对象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矛盾)?从这一定义出发,去探讨这些纷繁复杂的现象,将是本文剩余部分的重要内容。
© 2011, 剑寒秋水.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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