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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要最终为自己负责

> 谈话者A：并不是“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负责”的方式，就是最好的，东方式的家庭家族模式，有很多可取之处。

这个总结不适当。我的观点是：【每个人要对自己负最终责任】，你可以自己衡量一切你受到的他人影响，衡量完了，做出自己的决定，然后对这个决定负责。【不要暴露你背后的力量博弈来寻求同情】。还有一个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你要替你同事保持某个秘密，然后被其他人误会，误会了你有损失，你不愿接受这个损失，你也不能对别人说：其实我是为了给谁保守XX秘密才被迫不能对你说YYYY的。不能说，就是不能说，为什么不能说，是我的事情，不可以让别人承担我不能说的责任。

> 谈话者A：是不是，法律法理上不要求父母对子女有权利，那我们就不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呢？法理只规定最基本的社会原则，难道法理没规定人要有慈爱之心有好学之心，人就不可以有呢？

我想25岁之前生孩子，就是【我想生】，我扛不住压力，那是【我的事情】，不能把责任推到“压力”上去。除非我请求你帮我一起对抗压力，那是另一种【我的决定】，那样的话，你还有个选择要不要和我一起对抗压力的自由。你可以选择不和我一起对抗——这是你当然的自由，你不欠我什么，即使你爱我，你也不欠我这个“义务”。而我如果隐藏了细节，把【我想生】作为决定直接告诉你，你【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你同样没有义务满足我的一切请求。你说爱我，只表示你有这个心，不表示这个心可以战胜一切问题，更不表示我【应该】认为你【必须】战胜一切问题。但是无论如何，我不会让我的父母的意志【直接】转向你。你无论如何，只需要和【我】打交道，这不是自我，这是契约原则。你做生意，不会和做不了主的业务员废话太久，你能拿主意，你才能和我谈合作。这是必然的，我能拿主意，我才能和你谈合作，我不能和你谈了半天，回家一夜之后回来跟你说“对不起，之前我说的全不算”，这个【不可以】。

> 谈话者A：我的意思是说“契约原则”虽然很方便很公正地处理了社会关系，但是不是还有一些它难以触及的地方呢，并不绝对。生意有生意之道，和一个人做事还是有差别。

不，在我看来，爱要绝对的尊重契约精神，契约保证自由，必须如此。否则，什么都无法操作，什么都糊里糊涂，然后事后抱怨连天，各种推卸责任，后患无穷无尽。除此之外，即使我想，或者你想，也【做不到】。你不能要求任何一个人去承担他没有承诺的义务，就算他允许也没用，这从逻辑上行不通。你也不能要求我去承担任何我没承认的义务，就算我想都没用，比如，你不能因为我在你的梦里和别人偷情或者抛弃你，然后你醒了之后怪我。这例子看起来荒谬，但是如果允许践踏契约原则，那么这就不荒谬了，它变得很现实。

谁也没法承担无限责任，人最多最多只能无限持久的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做到】——连一秒钟也不能——在有限时间承担无限责任。将爱理解为【许诺无限责任】，本身就是荒谬的，它直接等效于奴役，甚至比奴役还要凶狠。因为对奴隶也要讲道理——你叫他去取水，你就不能责怪他取回来的不是酒，但是如果你一旦将爱视作【许诺无限责任】，连这点你都不必尊奉了。

现实中我们的确也看到无数这样的例子，一方在抱怨：“连这都非要我吩咐，你自己不能想到吗？”这就是不尊重契约（也就是将爱视作无限久的承担无限责任）。既然契约必须要尊重，那么反过来，契约者的行为能力必须要做要求，你不能跟我说你不想生，然后过两天跟我说你拗不过父母又要生了。根据我们的契约，如果是你自己跟我说你改变了主意，那么我可以接受，我们可以考虑怎么努力解决协商，但是如果你告诉我你对你自己的事情做不了主，那么我们没法共处——有爱也没用。

有爱没爱，要共处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譬如，无论有爱没爱，要共处，你总要说对方能理解的语言，不是吗？如果这一点达不到，那么只能持爱相望，或者先把这点做到再说。与此同理，【你必须对你自己负最终责任】，这是没得商量的，不能万事我们商量没用，还要双方的家里重新商量一遍。如果反正要以他们的意愿为转移，我们还不如直接歇着，而更致命的是，要是以他们的意愿为转移，我们很可能根本就不该在一起。

所以：我只能以你的意见为最终的、唯一的你的意愿的考虑依据。我不愿、并且也【无法】接受别的设定，【除非我们谈的不是爱】，不是被定义为【服从的志愿】的爱。

一次整理：洛蓝\
&#x20;二次整理：花生和尚\
&#x20;三次整理：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