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最终为自己负责
谈话者A:并不是“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负责”的方式,就是最好的,东方式的家庭家族模式,有很多可取之处。
这个总结不适当。我的观点是:【每个人要对自己负最终责任】,你可以自己衡量一切你受到的他人影响,衡量完了,做出自己的决定,然后对这个决定负责。【不要暴露你背后的力量博弈来寻求同情】。还有一个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你要替你同事保持某个秘密,然后被其他人误会,误会了你有损失,你不愿接受这个损失,你也不能对别人说:其实我是为了给谁保守XX秘密才被迫不能对你说YYYY的。不能说,就是不能说,为什么不能说,是我的事情,不可以让别人承担我不能说的责任。
谈话者A:是不是,法律法理上不要求父母对子女有权利,那我们就不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呢?法理只规定最基本的社会原则,难道法理没规定人要有慈爱之心有好学之心,人就不可以有呢?
我想25岁之前生孩子,就是【我想生】,我扛不住压力,那是【我的事情】,不能把责任推到“压力”上去。除非我请求你帮我一起对抗压力,那是另一种【我的决定】,那样的话,你还有个选择要不要和我一起对抗压力的自由。你可以选择不和我一起对抗——这是你当然的自由,你不欠我什么,即使你爱我,你也不欠我这个“义务”。而我如果隐藏了细节,把【我想生】作为决定直接告诉你,你【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你同样没有义务满足我的一切请求。你说爱我,只表示你有这个心,不表示这个心可以战胜一切问题,更不表示我【应该】认为你【必须】战胜一切问题。但是无论如何,我不会让我的父母的意志【直接】转向你。你无论如何,只需要和【我】打交道,这不是自我,这是契约原则。你做生意,不会和做不了主的业务员废话太久,你能拿主意,你才能和我谈合作。这是必然的,我能拿主意,我才能和你谈合作,我不能和你谈了半天,回家一夜之后回来跟你说“对不起,之前我说的全不算”,这个【不可以】。
谈话者A:我的意思是说“契约原则”虽然很方便很公正地处理了社会关系,但是不是还有一些它难以触及的地方呢,并不绝对。生意有生意之道,和一个人做事还是有差别。
不,在我看来,爱要绝对的尊重契约精神,契约保证自由,必须如此。否则,什么都无法操作,什么都糊里糊涂,然后事后抱怨连天,各种推卸责任,后患无穷无尽。除此之外,即使我想,或者你想,也【做不到】。你不能要求任何一个人去承担他没有承诺的义务,就算他允许也没用,这从逻辑上行不通。你也不能要求我去承担任何我没承认的义务,就算我想都没用,比如,你不能因为我在你的梦里和别人偷情或者抛弃你,然后你醒了之后怪我。这例子看起来荒谬,但是如果允许践踏契约原则,那么这就不荒谬了,它变得很现实。
谁也没法承担无限责任,人最多最多只能无限持久的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做到】——连一秒钟也不能——在有限时间承担无限责任。将爱理解为【许诺无限责任】,本身就是荒谬的,它直接等效于奴役,甚至比奴役还要凶狠。因为对奴隶也要讲道理——你叫他去取水,你就不能责怪他取回来的不是酒,但是如果你一旦将爱视作【许诺无限责任】,连这点你都不必尊奉了。
现实中我们的确也看到无数这样的例子,一方在抱怨:“连这都非要我吩咐,你自己不能想到吗?”这就是不尊重契约(也就是将爱视作无限久的承担无限责任)。既然契约必须要尊重,那么反过来,契约者的行为能力必须要做要求,你不能跟我说你不想生,然后过两天跟我说你拗不过父母又要生了。根据我们的契约,如果是你自己跟我说你改变了主意,那么我可以接受,我们可以考虑怎么努力解决协商,但是如果你告诉我你对你自己的事情做不了主,那么我们没法共处——有爱也没用。
有爱没爱,要共处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譬如,无论有爱没爱,要共处,你总要说对方能理解的语言,不是吗?如果这一点达不到,那么只能持爱相望,或者先把这点做到再说。与此同理,【你必须对你自己负最终责任】,这是没得商量的,不能万事我们商量没用,还要双方的家里重新商量一遍。如果反正要以他们的意愿为转移,我们还不如直接歇着,而更致命的是,要是以他们的意愿为转移,我们很可能根本就不该在一起。
所以:我只能以你的意见为最终的、唯一的你的意愿的考虑依据。我不愿、并且也【无法】接受别的设定,【除非我们谈的不是爱】,不是被定义为【服从的志愿】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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